另壹方面,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也是犯罪,應該受到懲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的前提,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因此,只有當壹個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違反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就是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中,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盜竊嬰兒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盜竊嬰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可見,拐賣兒童罪已經明確規定了偷盜嬰幼兒的行為,被告人的行為明顯違法,應予懲處。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