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適用有壹個前提,即善意取得的物不屬於贓物或限制流通或非流通物。這裏的贓物屬於贓物範疇,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贓物的物權。
但考慮到竊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需要合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應當在贓物所有人行使請求權後返還贓物,但第三人有權要求盜竊人返還其不當得利(此處的不當得利是指盜竊人與第三人交換所得財物的報酬),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這三種力量之間有壹個很好的平衡。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第三人要區分善意和惡意。如果可以善意的進行上述處理,但是如果是惡意的,也就是說這個公民與小偷惡意串通,或者明知這個東西是贓物,那麽他可能要承擔壹定的不良後果,比如與小偷共同承擔責任。
本期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合同法及其兩個司法解釋、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
案例在理論和實踐上還存在壹些差距,案例的發展也存在很多差異。所以在實踐中,法院的審理和判決會和理論有些出入,這壹點我們都需要註意。特別是我們在校的學生,需要把理論和現實生活結合起來,綜合考慮問題,仔細分析壹個案件的每壹個法理,盡量做到疏,這樣法律思維才能更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