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 1 4起施行。
擴展數據:
非法集資可能涉嫌犯兩個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公安機關壹旦立案,受害人(債權人)就可以去公安機關登記,最後結合法院認定的事實,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就按照他們之間擬定的方案進行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詐騙的,案發後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
權屬不清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和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