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不動產繼承權被放棄或者不動產其他處分被公證,相關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反悔。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完成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依法確認,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與房地產有關的公證手續壹經辦理完畢,當事人應當遵守公證文書確定的內容,不得因個人意願的改變而反悔。
房地產公證的法律效力;
1.公證的形式:房地產公證由國家依法授權的公證機關進行,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2.證據效力的確定性:公證文書是在法律上確認民事權利和事實的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3.強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經法院確認後,可以直接申請執行,具有壹定的強制執行性;
4.預防糾紛的功能性:公證可以預防和減少民事糾紛,具有壹定的預防功能;
5.國際認可:部分國家和地區互認公證文書,國際法律效力得到壹定程度的認可。
綜上所述,房產壹旦經過公證處的法律公證,相關的放棄繼承或處分行為就具有不可撤銷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公證文書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無權因個人意誌的改變而反悔或撤銷已經發生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