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會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窄路、窄橋上,必須減速靠右通行,註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遇到車難時,有條件讓行的壹方讓對方先走;(2)在有障礙物的道路上,有障礙物的壹方讓對方先走;在窄坡上,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3)但是,當下坡車已經到了半路,上坡車還沒有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走;(四)夜間,在沒有路燈或者照明不良的道路上,必須關閉遠光燈至對方one hundred and fifty米以外,並改用近光燈;(五)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相遇時,不準繼續使用遠光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也適用於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