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義主體,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指依法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要求存在法律承認的權利能力。權利主體的範圍因法律的階級性不同而不同。奴隸制法律規定,只有奴隸主和自由民才是權利主體,奴隸沒有任何權利能力,只是權利客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