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嚴重”非法經營: (壹)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被刑事追究的;(二)兩年內因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受到行政處罰的;(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回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