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支付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壹般由原告預交,判決下達後由敗訴方承擔費用。人民法院立案後,當事人需持交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款,然後持銀行交款收據到法院開具預付訴訟費專用票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費用的,法院將發出《訴訟費交納查詢通知書》,當事人未交納訴訟費的,自動駁回。訴訟費的交納標準視案件類型而定,每件離婚案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等。受害人因侵犯其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提起民事訴訟的,每件賠償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應當根據賠償金額確定訴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