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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停水停電有哪些規定?

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電力用戶。不得以停水、停電威脅用電戶繳納電費、水費。業主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人員可以催繳、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償,但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電力用戶;未事先通知用戶而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

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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