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屬於壹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行調查。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只是司法處罰的壹種手段,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被執行人隱瞞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故意損毀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礙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論處。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對於無視法律權威,阻礙人民法院正常活動的人,必須繩之以法,以彰顯法律的尊嚴。因此,科學、及時、有效地懲治這壹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執行難”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