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
為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理意義上的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應該是法律認可的。
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
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