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非法經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經營,二是車輛屬於非營運車輛,即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超出核定範圍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場站管理條例》的解釋,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是指為自身生產生活服務,不結算費用,不收取報酬的道路運輸。客運: (壹)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三)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作廢的道路客運許可證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貨物運輸: (壹)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失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法律客觀性:
《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申請經營客運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並經檢測合格;(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