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責打擊家庭暴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