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因和背景:中國古代,上訴人先叫50,以此類推。傳統上他們是“不敢告”的,尤其是在講究關系的人類社會。他們認為訴訟可能會損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消耗人力、物力和精神,害怕被卷入訴訟,使人誤解他們在違法。
但是,訴訟其實是壹種維權的方式。比如,如果對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其他辦法,那麽妳可以請求法院支持妳的訴訟請求,這樣妳的訴訟請求就可以得到法律強制執行。
所謂不名譽,是從道德層面說的。從道德的角度來說,應該說違法可能是不光彩的,但訴訟不是。因此,人們往往把訴訟作為保護自己權利的最後手段,在協商不成時采用,這也是法律與人密切相關的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