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壹致。雙方可以簽訂協議,協議可以經過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調解(在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和仲裁(雙方同意的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