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應根據損傷治療的後果或結局,客觀評估組織器官喪失和(或)功能障礙的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認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個及以上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應當分別註明每個地方的傷殘等級。
4.4
該標準將人體的損傷和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1級(人體傷殘率100%)到10級(人體傷殘率10%),每個等級相差10%。殘疾程度的分類依據見附錄a。
4.5
根據人體組織器官的結構損傷和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綜合判斷殘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