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什麽財產不能作為借款人貸款的抵押物?

什麽財產不能作為借款人貸款的抵押物?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財產是:(1)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 上一篇: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 下一篇:南京壹女子患“原位癌”,被保險公司拒賠。遇到這種情況如何維護她的權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