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人死亡或者終止,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委托合同終止;但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