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並依法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提交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
(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