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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四種情形是什麽?

法律分析:(1)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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