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招標合同的範圍、方式和公告。(壹)除涉及國家安全、搶險救災的特殊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其投資限額和建築面積限額報建設部備案)外,所有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和政府提供的利用國外貸款的投資)、國有和集體單位及其控股的投資、國有和集體單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項目。(2)大力推進公開招標。在必須招標發包的項目中,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項目全部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控股,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選擇承包方。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財務狀況和承擔類似項目的經驗進行審查,通過資質審查的方可參加投標。本條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項目,也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由招標單位向不少於五個合格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嚴格限制談判。采用談判方式的項目僅限於少數涉及專利保護的項目,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公開或邀請招標後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招標議標必須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當地政府指定的行使工程招標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下同)主要負責人批準。(三)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項目,也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發包,但貸款人或者贈款人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規定第(壹)項範圍以外的項目,由項目法人自行決定選擇何種發包方式。采用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組織招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應當由壹個承包商完成的建築工程不得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商。
上一篇:什麽是宅舞?下一篇:證券承銷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