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證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準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準則所稱證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壹)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理和業務人員。
(三)在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或者銷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財務咨詢機構等。上述人員所在的地方,在本準則中統稱為事業單位。
本準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聘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