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制定的主體是社會團體。由於主體的多樣性和主體內部利益的復雜性,決定了團體標準內容的多樣性和質量的異質性。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在原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之外,增加了團體標準。
團體標準是為適應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制定的標準。團體標準是我國現階段政府分權背景下標準化體制改革和國際接軌的必然產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十壹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