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對這個地區的環境質量負責。
2.環境影響評估系統。
3.三同時制度,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許可證制度和排汙收費制度。
4.現場檢查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6.強制淘汰制度。
7.公眾參與制度。
8.總量控制制度。
9、執行系統等。
擴展數據
根據實施者的不同,環境法的實施可以分為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
1.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國家環境法律和暴力,包括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監督管理環境資源、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在活動中行使檢察權、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遵守環境法律監督實施的情況。
其中,行政機關在環境法的實施中起著最重要、最基礎的作用。許多國家的環境法也明確規定設立專門的環境行政機構,負責環境法的實施和執行。
2.公民個人或者公民組織依法進行的環境執法活動,主要包括依法參與環境行政決策和依法處理國家機關違反環境法律的行為。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應當支付環境訴訟文書、報告或者文件費用,與汙染者簽訂汙染防治協議,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遵守和執行環境保護法,通過立法機關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輿論和其他自救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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