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10年、依法登記結婚10年且年滿35周歲的壹方,可允許在配偶居住地落戶;
2.外省市人員是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是指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登記結婚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的人員;
3.外省市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是指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滿七年,並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滿七年的,可以允許在配偶居住地落戶;
4.外省市人員和本市殘疾居民,依法登記結婚滿五年後,可允許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婚姻戶口轉移的程序如下:
1.憑結婚證和女方戶口簿,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將婚姻狀況變更為“已婚”,並開具“戶籍證明”;
2.憑雙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居委會證明,在男方派出所填寫申請表,報縣公安局審批。有的地區要求計劃生育,需要婚育證明;
3.審核通過後可以網上遷入,也可以持《準予遷入戶口證明》到女方派出所遷回戶口;
4.女方落戶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綜上,與上海人結婚10年的可以申請落戶上海。外省市人員和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是指在上海市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登記結婚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以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的人員。同樣適用於婚後夫妻壹方在上海定居,配偶也需要在定居後計算結婚年齡10年才能申請定居。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