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刑法規定的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監禁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所謂“判決執行日期”,是指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的日期。服刑期間,有真誠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壹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除刑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壹是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二是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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