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三條(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審理。在任何情況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公正地行事,給予雙方當事人合理的陳述和辯論機會。
(二)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沒有必要開庭並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只憑書面文件進行審理。
(3)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詢問或者辯論的方式進行審理。
(四)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地點和方式進行合議。
(5)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發出程序令、發出調查表、擬定開庭範圍、召開庭前會議等。正在審理的案子。經仲裁庭其他成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單獨對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