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壹建築工程訂立的多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當事人壹方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按照最終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