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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壹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的紅線,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模糊。二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風險。如果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就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三是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壹、觸碰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的分界線,使得傳統的線下集資活動向線上轉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將向“線上私募”轉變,從而步入傳統的“公募”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大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開始觸及法律紅線。

二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是投資人和融資人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方,更多的是壹個客廳。我國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模式,由具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對領投人選定的項目進行跟進投資。但如果領投人和融資人之間存在壹定的利益關系,就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問題。如果領投人帶領眾多投資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如果融資人獲得大量融資款,就有很大的可能以投資失敗為借口,逃跑或者讓投資人嘗到“苦果”。

三是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臺除了中介職能之外,還具有管理和監督交易的職能,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對等的。因此,股權眾籌平臺與用戶的關系需要進壹步明確,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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