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五條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上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明確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廣告應當明確註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