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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當在幾日內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行政處罰的撤銷首先需要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依據違法且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辦理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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