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人身自由權等。;
2.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權和監護權;
3.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4.債權和股權;
5.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發現權;
6.繼承權。
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
2.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實質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面,意味著無論他們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狀況如何,他們的法律資格,即他們的權利和能力都是平等的;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以利益平衡作為民事活動的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義務是否平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
4.誠實守信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按照市場體系的互惠原則行事;
5.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即公序良俗;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權利人應當依法正確行使民事權利,不得背離權利的社會目的或者超越權利的限度,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