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債權轉讓的程序如下:
1.確定債權是否符合可轉讓條件。符合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轉讓債權;
2.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的有關條件達成協議,並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3.債權轉讓人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3.依法不得轉讓。
4.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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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