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準與環境法協調,在國家環境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從環境標準的發展史來看,它是與環境法同步發展的。最初,在工業密集、人口集中和汙染嚴重的地區,主要汙染物的排放標準是在單獨的汙染控制法中規定的。
20世紀90年代以後,工業化國家的環境汙染已經發展成為國家公害。在加強環境立法的同時,開始制定國家環境標準,並逐步發展成為多層次、多形式、多用途的完整環境標準體系,成為環境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二、環境標準的法律意義
(壹)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受到汙染的依據。
《環境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賠償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排汙者向環境排放的汙染物含量超過質量標準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環境質量標準也是判斷汙染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2)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是確認某種汙染物排放行為是否合法。根據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對汙染源規定的最高允許汙染物排放限值(濃度或總量)。
(3)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出示的證據是否為合法證據的依據。
擴展數據
環境標準體系根據標準的性質、內容和功能劃分不同種類的環境標準,這些環境標準形成壹個有機統壹的整體。環境標準體系由三個層次、五大類環境標準組成。
環境標準體系中的各類標準,從其內在聯系出發,相互支持,相互匹配,充分發揮整個體系的綜合作用,作為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和有效手段,控制汙染,改善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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