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案件中:
即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與訴訟請求相對應的法律依據不足以認定和判斷訴訟請求;
2.在刑事案件中:
即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證據不足,罪名存疑。基於疑點利益屬於被告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3.證據不足:
在訴訟過程中,用於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壹個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形成了壹門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