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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非法經營類型

法律解析:1)未經許可經營特許、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所謂特許經營和銷售商品,是指煙草、食鹽、麻醉藥品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只能由特定部門或者單位經營的商品。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在市場上自由交易的物品,如棉花、化肥、農藥、種子等。(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的。(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五)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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