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凍結個人銀行卡的最長時間是六個月。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凍結決定。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果到期時沒有申請凍結,凍結將自動解除。凍結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
2.法律依據: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什麽情況下法院會凍結銀行卡?
1.法院在當事人觸及法律底線的情況下凍結銀行卡。壹般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收到的法律文書,可以要求銀行凍結其賬戶。實踐中,壹般是當事人不履行償債義務,拒不繳納罰款的情況。如果法院采取強制措施,銀行卡將被凍結;
2.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