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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裏的報告怎麽寫

檢舉信的寫作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部分:姓名、受理單位、被告人基本信息、正文、結尾。

1.姓名。有的只是寫“檢舉信”二字;有的可以在被指控對象前面加壹個前置結構,如:關於挪用公款的指控。

第二,受理機關。應該是單獨壹行,大寫書寫。

三、被告的基本情況,被告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政治觀點等。應該逐項寫清楚。

第四,正文。這部分是檢舉信的重點,舉報的事實要真實客觀的表達出來,以敘述事情為主。

第五,結尾。包括申報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申報時間。超過壹個函件的,應當寫明抄送的其他單位,減少受理機關之間的轉遞麻煩。

註意:

首先,報道的內容壹定要實事求是,不能隨意誇大,更不能無中生有。在介紹案情時,不要把自己的主觀懷疑、猜測和真實情況混在壹起,以免影響調查的及時準確。

其次,最好在檢舉信裏把妳掌握的證據寫清楚,並說明是怎麽來的。但是,不要把能夠證明案件的原始書證、物證,如有價證券、票據等,以信函形式寄出,以免丟失。這些證據要妥善保存,在檢察官來調查的時候交給他們。

最後,檢舉信要作為案件材料存入卷宗。所以最好用鋼筆寫檢舉信,字跡要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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