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誰發出復工的命令?

誰發出復工的命令?

總監理工程師。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下列情況之壹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工程暫停令,要求

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1,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施工。

2、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

3.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或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4、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質量事故。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的整改過程和結果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總監

工程師應立即發布復工令。

復工令是指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強制性文件,允許承包人在收到暫停令後,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認真處理並符合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復工申請,繼續正常施工。

由此可知,復工指令是總監理工程師下達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建築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壹)依法應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已辦理該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

(二)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征用房屋,且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有公開招標的,或者將承包的工程肢解後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的,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 上一篇:撫順醫療保險咨詢電話12333
  • 下一篇:保釋期滿後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