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使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和風險評估。目的是根據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了解被服務對象的法律事實,把正反兩面都搬過來,讓被服務對象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意義”。律師函的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達意思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這就是無效律師函。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應對本函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就偽造。如果受到威脅、恐嚇或者失蹤,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委托人和律師的責任。法律分析:律師是法律規定的特殊社會職業。沒有業余理論,更沒有捏造。假律師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公安機關處理。造成嚴重損失,涉嫌詐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酌情從重處罰: (壹)以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