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戶口需要哪些材料?
1.新生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持夫妻雙方身份證、雙方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父母戶口簿到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
2.在派出所戶籍部門的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發放打印好的戶口本和筆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