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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監督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狹義的法律監督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實施某種訴訟行為是否合法的監督。

法律監督原則要求人民檢察院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否合法實施某種訴訟行為進行監督;同時,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法律監督權時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嚴格依法行使監督權。

法律監督與相互制約原則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相互制約只存在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辦理同壹案件的過程中。法律監督原則貫穿於所有刑事訴訟。

2.相互制約是雙向的,而法律監督原則是單向的。

3.制約和監督的結果往往不壹樣。相互牽制的結果往往取決於擁有最終決定權的壹方。監督的結果壹般是被監督方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進行糾正,或者說明情況和理由。

法律監督原則的意義:督促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刑事訴訟,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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