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單據後,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的最長期限超過360天(含360天)。* * *有三種不同的期限:90天以內、90天到360天(含90天)和360天以上(含360天)。
3.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出壹張定期匯票,由付款行貼現,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於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還是即期付款,信用證中有“假遠期”條款。
法律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二十八條只能轉讓壹次,即只能由第壹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轉讓的信用證不能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隨後的受益人,但第壹受益人不被視為隨後的受益人。
轉讓信用證是指已經由轉讓行變更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