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公證法》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第四十六條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來界定。
法律客觀性: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