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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噪聲擾民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我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可以看出,本文中“環境噪聲汙染”的定義包括兩個基本要素。壹是必須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如果沒有超過這個標準,就不構成“環境噪聲汙染”,公民的權利即使受到這種環境噪聲的侵害,也不受本法保障;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但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不屬於“環境噪聲汙染”。我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衍生問題:

長期噪聲擾民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如果自己的小區有噪音,就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權。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制造噪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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