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工代表大會”。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其權利義務,而是散見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中。以下是壹些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企業職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4.《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公司改組和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這些法律規定雖然數量不多,但都涉及到員工的基本權益,應該給予應有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