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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級行政管理權的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橫琴新區開發建設,加快橫琴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批準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橫琴新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新區。是探索“壹國兩制”下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是深化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的先行區,是促進珠江口西岸產業升級的新平臺。第三條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橫琴新區管委會)是橫琴的行政機關,依法對橫琴新區經濟社會事務實施統壹領導和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按市級管理權限管理投資項目;

(三)根據市政管理權限行使土地、規劃、建設、交通、環保、水務等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行政管理權;

(四)實行壹事壹議的財務管理;

(五)負責管理社會事務;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第四條橫琴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行使市級行政管理權的實際情況,提請市人民政府制定相關政府規章,支持和保障橫琴新區的發展。第五條橫琴新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通過相對集中行使相關職權、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辦理和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第六條橫琴新區管委會依法承擔履行相關職權的法律責任。第七條珠海市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管委會可以制定橫琴新區體制改革創新相關文件,在橫琴新區先行先試。第八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支持和保障橫琴新區改革發展創新措施的有效實施。第九條本規定自2010 10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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