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是統壹的國內法,也不是統壹的國際法,而是具有強烈地域特色的特別法,適用於10-15世紀西歐獲得自治的城市。
“憲章、行規和城市權力機關的立法是法律的主要來源。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國家的逐漸形成,失去了獨立性,並入其他法律。”
城市法的特征
(1)城市法雖然具有封建性質,但也包含著反封建的法律意識和精神,包括反封建的法律原則和資本主義因素。
(2)就內容而言,城市法是壹種公私混合的法律,實體與程序融為壹體。
(3)多元化的法律來源。即創造法律的機關不是單壹的,而是多樣的。就整個封建法律而言,城市法是中世紀中後期西歐的壹大法律淵源。
(4)城市法是屬地主義法,也是準國際法或城市同壹律。
(5)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城市法是壹種特殊的法律,它是不完整的,具有地域性。它是隨著城市的恢復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同時也是中世紀西歐政治上近乎無政府狀態,法律上缺乏統壹性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