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史來看,北美的主權是根據當時歐洲國家奉行的神學契約原則獲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發現所謂異教徒和野蠻人占據的土地,就有權宣布其主權。建國前,除了少數地盤是英國動用國家力量爭取來的(比如為新阿姆斯特丹,也就是紐約),其余的原本都是私人財團經營,比如弗吉尼亞或者弗吉尼亞公司。州級以下的社會基礎設施由移民組織,通過公共* * *(public * * *)原則,根據當地地理條件處理聚落建設、權力分配、公共事務決策、產業集結等。按照埃德蒙·伯克的定義,美國的基本社會結構是“自組織”,獨立戰爭被這個保守派定義為維護自組織的戰爭,以對抗主權國家的稅法和駐軍。從歷史唯物主義來看,獨立戰爭的決策機構——大陸會議,本質上是壹個由自組織體和專有階級的代表組成的決策機構,號召各自的組織團結起來,共同面對同壹個* * *的敵人,並且由於語言相同,地理位置接近,開始形成短暫的* * *同構。但獨立戰爭後,在聯邦初期,作為代議制機構建立,處理壹些公共事務,此時更多的是邦聯狀態。在美國憲法之前的費城會議上,以帕特裏克·亨利為首的反聯邦主義者與聯邦主義者(主要目標是漢密爾頓(他得到了來自弗吉尼亞州的有聲望的華盛頓和麥迪遜的支持))發生爭吵,最終就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達成妥協。憲法沒有授予美國的權力,也沒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都嚴格地保留給各州或人民。翻譯:憲法沒有授予合眾國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應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從這裏開始,聯邦立法權和州立法權的界限就確立了。當然,這種立法思想也受到亞當斯* *和系統論述的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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