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設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承包方往往會以特殊原因求情,主張工期順延。1.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供進場條件,不能按期開工。例如,雇主未能在合同開工日期前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合格的建築材料,以及圖紙錯誤。2.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施工。比如由於自然原因,如暴雨、大霧等特殊天氣,無法施工。三。鑒定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應當延長。4.建設工作量的變化導致項目不能按期完成。比如發包人變更設計,增加了工程量,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工程量。5.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支付部分工程款,但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往往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
上一篇:判決書裏的報告怎麽寫下一篇:江蘇企業家實名舉報法官,壹審被判1年。法院的判決公平嗎?